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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 IP控控 2024-01-02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链接:无(该判决书未公布)。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号。品种审定是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植物新品种权授权是民事权利的授予,二者并无必然关联,不能以获得品种审定的事实作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认定依据。





一、一审原告青海民族大学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品种及其他蕨麻品系的侵权行为,现种植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的2229亩“青海蕨麻1号”品种全部就地销毁;

2.依法判令金祥生物公司赔偿青海民族大学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71343.5元(人民币,下同);

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祥生物公司承担。

庭审中,青海民族大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的侵权行为,本次诉讼不再主张其他蕨麻品系的侵权行为,但仍保留诉讼权利。


二、法院判决/裁定

一审法院(西宁中院):驳回原告青海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最高法知产庭):

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2.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起诉。


三、裁定理由(最高法知产庭)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人享有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对于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蕨麻品种目前尚未被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不属于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青海民族大学不具备申请“青海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青海民族大学不具备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请求权基础

青海民族大学在原审法院提交了有关“青海蕨麻1号”的青海省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同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其属于行政许可而非民事权利,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并非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即便“青海蕨麻1号”品种获得了品种审定,该事实也不能认定“青海蕨麻1号”品种取得了植物新品种的授权,并由此享有对所涉品种繁殖材料进行生产、销售的独占权。

综上,青海民族大学提起本案侵害植物新品种之诉,但其所涉“青海蕨麻1号”并非目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目录内的品种,青海民族大学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裁判方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合议庭:罗霞、童海超、潘才敏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知民终585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民族大学。

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索端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疙瘩滩村(海北州生物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学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青海金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祥生物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28日作出的(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10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1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上诉人金祥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学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民族大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青海民族大学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金祥生物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青海民族大学对“青海蕨麻1号”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青海民族大学以李军乔教授为首的科研团队研究出人工培育和种植的蕨麻品种“青海蕨麻1号”,并经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合格(青审蕨麻2009001号)。农业农村部至今未将蕨麻列入目录,无法为“青海蕨麻1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2.金祥生物公司非法取得“青海蕨麻1号”原种,冒名接受青海民族大学技术指导,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金祥生物公司种植和销售“青海蕨麻1号”获利巨大。原审判决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起诉极大挫伤科研积极性,不利于科研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


金祥生物公司辩称:1.青海民族大学没有取得“青海蕨麻1号”的植物新品种权;原审判决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起诉维持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的严谨性,判决公正合法。2.金祥生物公司是代青海金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祥工贸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青海民族大学对此是知情并表示认可的。3.青海民族大学无证据证明案涉土地种植的作物系“青海蕨麻1号”,且其提供的损失计算依据不充分。


青海民族大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74日立案受理,青海民族大学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品种及其他蕨麻品系的侵权行为,现种植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的2229亩“青海蕨麻1号”品种全部就地销毁;2.依法判令金祥生物公司赔偿青海民族大学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171343.5元(人民币,下同);3.本案诉讼费用由金祥生物公司承担。庭审中,青海民族大学对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的侵权行为,本次诉讼不再主张其他蕨麻品系的侵权行为,但仍保留诉讼权利。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青海蕨麻1号”系青海民族大学培育的蕨麻品种。20091110日通过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编号为青审蕨麻2009001号,审定意见为:“蕨麻青海蕨麻1号品种,经审定合格,可在我省中、高位山旱地及青南、环湖农业区地区推广种植。特向品种育成(引进)单位及主要育(引)种人颁发《品种合格证》。”201366日,青海民族大学与金祥工贸公司签订了《蕨麻种植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了双方的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及条件。协议生效后,金祥工贸公司向青海民族大学支付1000000元作为前期研究投入费用,在合同履行前期金祥工贸公司在门源回族自治县承租当地农民的土地进行蕨麻种植。青海民族大学在2014年提供了蕨麻原种并进行了相应的技术指导。20159月后,双方因经营账目以及现场技术指导等问题引发纠纷。


另查明,2014311日,金祥工贸公司的股东陈学厚、权仙丽为便利生产销售“青海蕨麻1号”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金祥生物公司,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为蕨麻科技种植等,企业股东为陈学厚、权仙丽、陈文彬,随后金祥生物公司开始种植蕨麻。


又查明,201593日青海民族大学官方网站网页显示7月至8月期间,多位专家、领导到青藏高原蕨麻研究中心视察指导工作,对研究中心在蕨麻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高度评价。有关领导在实地考察了金祥生物公司蕨麻种植基地时,青海民族大学李军乔教授就蕨麻的生物特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进行了专门汇报,并与中国工程院院士就青海实施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经济转型等问题广泛交流了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金祥生物公司是否侵犯青海民族大学“青海蕨麻1号”植物品种权的问题。青海民族大学主张本案诉讼权利时认为其拥有“青海蕨麻1号”的专利权和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动物和植物的品种是不授予专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对植物享有的知识产权仅为植物新品种权。现青海民族大学认为其享有权利的依据为《品种合格证》,该《品种合格证》由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属品种审定范畴。原审法院认为,品种审定和新品种保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品种审定的本质特征是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对申请品种审定人生产程序化限制的管理,是市场准入的范畴,主要强调该品种的推广价值;品种审定证书是一种推广许可证书,授予的是某品牌可以进入市场(推广应用)的准入证,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本质特征是针对申请人知识产权、财产权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强调品种的特异性和新颖性。品种保护证书授予的是一种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的权利证书,是授予育种者的一种财产独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青海民族大学只持有青海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品种合格证》,未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故青海民族大学对“青海蕨麻1号”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在该品种审定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生产该品种,所以青海民族大学认为金祥生物公司侵犯其“青海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权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为其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关于青海民族大学主张的要求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并将现种植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的2229亩“青海蕨麻1号”品种全部就地销毁,以及要求金祥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71343.5元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既然青海民族大学对“青海蕨麻1号”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其无权利禁止金祥生物公司生产销售该品种,其要求金祥生物公司立即停止播种“青海蕨麻1号”,并将现种植在门源回族自治县北山乡的2229亩“青海蕨麻1号”品种全部就地销毁,以及要求金祥生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71343.5元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关于青海民族大学认为其并不知晓金祥工贸公司的股东为了便于生产、销售又注册登记金祥生物公司,其于2015821日才知道金祥生物公司参与种植蕨麻。经核实,该校官网“学校新闻”载明,20157月、8月,有关领导在实地考察了青海金翔(祥)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蕨麻种植基地时,李军乔就蕨麻的生物特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等进行了专门汇报,双方就此事实均无异议,可以认定金祥生物公司种植蕨麻,青海民族大学参与技术指导。故青海民族大学认为金祥生物公司未经青海民族大学许可,擅自在门源回族自治县蕨麻种植基地种植青海民族大学享有权利的“青海蕨麻1号”品种,要求金祥生物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另,金祥生物公司认为青海民族大学主张诉讼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核实,201366日青海民族大学与金祥工贸公司签订的《蕨麻种植合作协议》生效,双方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纠纷后,金祥工贸公司于201783日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青海民族大学于20187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且青海民族大学主张民事权利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其对特定人享有的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故金祥生物公司的此项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青海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999元,由原告青海民族大学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青海蕨麻1号”未被授予植物新品种,青海民族大学自认其曾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农业农村部以蕨麻属小宗(众)农作物为由,未对“青海蕨麻1号”授予植物新品种。


本院认为,青海民族大学起诉金祥生物公司的行为侵害青海民族大学享有的“青海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权,本案焦点在于涉案“青海蕨麻1号”是否具有植物新品种权,青海民族大学是否具有请求权的基础。


我国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植物新品种权属于民事权利,植物新品种权的所有人享有对该品种繁殖材料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授予条件、申请和受理、审查与批准,以及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依照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有关行政法规规定执行。对于可以申请品种权保护的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蕨麻品种目前尚未被列入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不属于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青海民族大学不具备申请“青海蕨麻1号”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前提条件。因此,青海民族大学不具备提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请求权基础。


青海民族大学在原审法院提交了有关“青海蕨麻1号”的青海省品种审定证书,品种审定制度作为市场准入的行政管理措施,不同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其属于行政许可而非民事权利,主要由《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规范,目的是加强作物品种的管理,加速育种新成果的推广利用,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防止盲目推广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劣质品种给农林业生产和农民利益造成损失。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并非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即便“青海蕨麻1号”品种获得了品种审定,该事实也不能认定“青海蕨麻1号”品种取得了植物新品种的授权,并由此享有对所涉品种繁殖材料进行生产、销售的独占权。


综上,青海民族大学提起本案侵害植物新品种之诉,但其所涉“青海蕨麻1号”并非目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目录内的品种,青海民族大学提起本案侵权之诉并无权利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原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诉讼请求,裁判方式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青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青海民族大学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7999元,退还青海民族大学;上诉人青海民族大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9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霞

审判员 童海超

审判员 潘才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书记员  胡子璇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附: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规则

(一)民事案件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专利权利要求的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所称的功能性特征。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65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权利要求主题名称记载的效果、功能,不是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却是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区别之所在,那么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所记载的效果、功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实质限定作用。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专利主题名称记载的效、功能不是权要特征部分,但能够实现的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点,并强调发明点以外的技术特征均为通用部件时,如果该发明点对应的技术特征已经为一项现有技术公开,其余技术特征虽未被该现有技术公开,但该现有技术与通用部件必然结合形成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89号。在前述“潜水泵电机壳”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设计图纸是机械制造领域产品加工、检验的基本依据,在被诉侵权人已经设计出被诉侵权产品关键部件图纸且该产品的其他部件均为通用部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已经完成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做好了必要准备,其先用权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潜水泵电机壳”案,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18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如果销售者能够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合乎交易惯例,则可推定其无主观过错。此时,应由权利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权利人未进一步提供足以推翻上述推定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链接:最高法知产庭:“一种阀体一体式结构的双开关恒温阀”案: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5号。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既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也不免除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责任,仍应承担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害救济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7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且对侵权规模事实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链接:授权侵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可以将终端用户的正常使用认定为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深圳敦骏V吉祥】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导致未参与该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可以认定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对于上述未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构成侵权警告。链接:最高法知产院2019裁判规则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刮水器连接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事人在专利侵权程序中针对被诉侵权人既申请作出责令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又申请作出判令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的,人民法院不应因作出停止侵害的部分判决而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不予处理,而应对该行为保全申请予以审查;符合行为保全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链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第一案】厦门卢卡斯等v瓦莱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61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一审程序中,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但涉案专利权在其他原有权利要求或者经修改形成的新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应当允许权利人重新明确其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权利人选择现属有效的权利要求主张专利权的,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经释明,权利人仍然坚持基于已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的,一审法院方可裁定驳回起诉。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宣告无效后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350号。专利侵权诉讼期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一个或者多个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被宣告无效,但其余并列技术方案的对应部分仍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依据权利要求仍维持有效的部分继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宣告无效部分的权利要求驳回起诉,同时就维持有效部分的权利要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145号。权利人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以删除权利要求的方式主动放弃民事侵权案件中据以主张权利的权利要求,无论记载该放弃行为的行政决定的效力是否最终确定,被放弃的权利要求均无恢复之可能,不能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再将之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其据以主张侵权的权利基础不复存在,有关诉讼请求可以判决方式驳回。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作出之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审查程序中以新证据为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对其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不予审查。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行政案件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3号。每一篇对比文件所承载的技术方案都是独立的,即使两篇对比文件各自记载的技术方案指向同一项现有技术载体实物,也不能据此当然将这两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因为此时实际比对的对象已经被变更为任何一篇对比文件均未曾记载的、存在于评价者观念中的现有技术。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7号。创造性判断与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法律要求在专利法上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逻辑,原则上不应将本质上属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所应审查的内容纳入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否则既可能使创造性判断不堪承受重负,又可能制约申请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应该得到说明书支持等问题进行实质论辩,还可能致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被搁置。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在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根据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技术方案中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等对技术问题作恰当提炼,既不能概括过于上位,又不能简单将区别技术特征所实现的作用、功能或者技术效果等同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8: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32号。面对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不是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的研究方向。仅仅依据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和本领域的抽象、普遍需求来认定现有技术给出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19: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6号。对比文件仅公开了相同或相近的筛选、突变等手段的制备方法,并未对制备出的生物材料进行保藏,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能通过重复该制备方法以及其他途径获得本专利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且无动机改进制备方法以获得该生物材料的情况下,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生物材料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链接:最高法院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19: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 


【最高法院知产庭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9号。一项技术成果的取得可能历经艰辛,构成有意义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其他价值,但仅此并不当然使其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号。当事人以实物主张现有技术的,应当明确其所主张的现有技术方案及该现有技术方案与实物的对应关系,并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公众可以直观地从该实物获得该技术方案。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的限制,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个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3: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而非以该附加技术特征所属的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链接: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5号。一般而言,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法律理由等相对于驳回决定发生变化的,均属引入新的理由或者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应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给予其陈述意见和修改的机会,而不能直接变更理由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下才容许例外。链接:最高法知产庭2019裁判规则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


最高法知产庭裁判规则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案号:(2019)最高法知行终124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得在未全面审查请求人全部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链接:无(该判决书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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